簽入場協議玩密室逃脫玩家受傷商家可免責?
發布時間:2022-7-27 13:28:50 信息來源:信息時報
密室逃脫游戲因驚險刺激受到很多年輕人追捧,但慌亂中有時難免出意外。家住花都區的小廖就因此受傷,商家認為此前已簽入場協議,小廖的行為應屬自甘風險。近日,花都區法院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判決。
案件背景 玩密室逃脫,男子撞墻受傷
去年8月24日下午,小廖和同學等七人到花都區某店玩密室逃脫游戲,共支付服務費896元。
法院查明,在參加主題游戲項目的過程中,工作人員所扮演的喪尸角色在通道內追逐小廖等玩家,小廖等玩家受到驚嚇造成一定的混亂。期間,小廖在L字形通道內逃跑過程中不慎撞墻壁倒地,造成頭部受傷及流鼻血。
事件發生后,某店經營者符某為小廖的傷情做了一些處理,但未陪同小廖前往醫院進行檢查治療,小廖自行回家。當晚,小廖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醫院就診。經診斷,小廖為右側額骨骨折、創傷性顱內積氣、右側前額挫傷,需住院6天。治療過程中,小廖需支付醫療費用共計6104.19元,其中符某支付4189.19元。
之后,雙方因賠償問題無法達成協議。小廖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店鋪及經營者賠償醫療費、營養費及父母的誤工費等共計9609.48元,支付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6000元。
玩家說法 游戲設施存在明顯缺陷
小廖說,由于某店設施存在明顯缺陷,且游戲場所設計不合規范,導致他的頭部重重撞在墻上。頭部受傷后,小廖出現嚴重不適、無法站立等癥狀。強烈撞擊還造成小廖鼻孔噴血,當場處于半昏厥狀態。
事后,小廖父母為他辦理住院手續后,于次日下午1點半左右到某店經營場所,并報警以固定相關證據。小廖稱,符某作為經營方負責人,與其父母進行協商時,由始至終沒有表達任何歉意,并表示不愿意承擔賠償責任。店鋪經營方還宣稱,之前發生過多起類似事件,消費者均無追究經濟賠償,因此也想他放棄索賠。在其父母再三要求下,對方才向醫院繳納了部分住院費。
商家說法 玩家已簽入場協議,應負全責
某店答辯稱,其作為密室逃脫經營者已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包括“人”和“物”兩方面:一方面工作人員在游戲過程中已盡充分提示風險的義務;另一方面經營場所設施已達到國家標準或者相關行業標準,且采取相關措施排除安全隱患。
經營者稱,已設置較為明顯的警示標語,同時,在游戲期間有專門的工作人員對玩家進行持續性口頭指引,以免玩家受傷。
而小廖作為成年人,在聽到店內工作人員的警示提醒時,不加理會亂跑,最終受傷。某店認為,小廖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責任,該店不用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游戲開始前,某店與小廖已簽訂入場協議。某店對于小廖參與密室逃脫游戲進行充分提醒以及告知義務,并將在此過程中的注意事項以及可能發生的危險進行說明和提醒,告知活動方面的細節與安全須知,小廖及參與人員均已簽字確認。
某店認為,小廖在游戲過程中不聽從店內工作人員的提醒及安排,亂跑導致摔倒受傷。小廖受傷的原因完全在于其自身魯莽沖動、不遵守游戲規則,并非經營者所致。小廖作為成年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預測到密室逃脫游戲過程中會遇到一定的風險,并應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某店認為,即使法院認定其存在一定的過錯,小廖也應該承擔大部分責任,某店出于同理心已為小廖墊付醫療費4189.19元。
法院判決 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商家擔主責
法院認為,某店安排工作人員扮演喪尸角色,未充分考慮到房間內人數眾多且通道內空間狹窄、燈光昏暗以及事發通道是L字形等因素,工作人員突然從后面追逐小廖等玩家,可能造成玩家恐慌、驚嚇等情緒而逃跑,在快速奔跑過程中容易發生未及時轉彎而直接碰撞墻體的事故,某店應當在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上設置提醒標志和防護措施,以免對游戲參與者造成傷害。
某店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已就安全風險設置充分的提醒標志和防護措施,也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安全設施已達到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現無證據可以證實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某店應當對事故的發生承擔主要責任。
小廖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具備基本的安全常識,其在選擇參加密室逃脫游戲時,應當對密室逃脫游戲及特點有一定認識,也應當能夠預見到在游戲過程中可能會遭遇驚險場面。小廖在游戲昏暗的環境中更應謹慎小心,對自身的安全加以注意,但其卻未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小廖應當對其受傷的損害后果承擔次要責任。
經計算,小廖相關損失合計8304.19元,小廖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依據不足,主張父母的誤工費依據不足。上述損失由某店承擔主要責任即70%的賠償責任為5812.93元,扣減已支付的4189.19元,某店還應當賠償1623.74元。小廖主張店主符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符某對此無異議,予以準照。
法院于是判決,某店向小廖賠償1623.74元,符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